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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貴州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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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體大小】 原文

(2011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5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

第四章 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五章 文化保護與傳承

第六章 跨區域聯合保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赤水河流域保護,規范流域治理、利用等活動,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促進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赤水河流域規劃建設、保護管理、資源利用及流域內的生產、生活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赤水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內赤水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畢節市、遵義市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赤水河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赤水河流域保護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政府主導、多元共治、系統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采取措施,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保障流域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促進流域生態環境改善。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赤水河流域保護的相關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

第五條 ?赤水河流域保護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行政區域管理服從流域管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赤水河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加強與鄰省在生態共建、污染共治、應急聯動、聯合執法等方面的溝通協調。

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赤水河流域管理機構,負責赤水河流域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赤水河流域保護實行責任制,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赤水河流域保護負責。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范圍。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統籌以及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和水功能區劃要求,制定赤水河流域水質控制指標、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等流域保護目標,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逐級分解落實到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主要負責人流域保護目標,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赤水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流域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赤水河流域依法實行河長制、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赤水河流域依法實行林長制,各級林長組織領導責任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工作,落實保護發展森林資源目標責任制,制定森林資源保護發展規劃計劃,協調解決責任區域的重點難點問題,落實森林防滅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責任和措施。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赤水河流域保護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種植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游業、文化保護資金和項目時,應當向赤水河流域傾斜。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赤水河流域保護進行投資和捐贈。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赤水河流域以財政轉移支付、項目傾斜等為主要方式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投資比重,為上游地區的產品進入市場創造條件,逐步擴大補償范圍,合理提高補償標準。

建立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赤水河流域受益地區應當對上游地區予以補償,積極推進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補償方式。

生態保護補償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包含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情況。

赤水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情況。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赤水河流域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赤水河流域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流域保護知識,增強全民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和法治意識,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營造赤水河流域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赤水河流域的義務,有權依法舉報、控告和制止污染、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保護生態環境、修復流域生態系統、促進綠色發展的活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二條 ?赤水河流域綜合保護和產業發展,應當統一規劃,發揮規劃對推進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國土空間規劃,落實長江流域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三條 ?編制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統領,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管控要求,并與水資源綜合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應當包括流域功能定位,流域保護現狀,流域保護近期、中期、遠期目標和重點,流域保護政策措施等內容。

赤水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流域產業發展定位,產業發展現狀,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產業發展目標和措施,重點發展領域和優先發展項目等內容。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編制赤水河流域保護專項規劃、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編制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征求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進行赤水河流域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時,應當嚴格落實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優先考慮自然資源條件、環境資源承載能力以及保護流域生態環境的需要。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將節水、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可再生能源項目列為重點發展領域,積極采取措施發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產業。

鼓勵依托赤水河流域特有的資源,發展農產品深加工等產業,發展地方特色優勢種植業、林業和旅游業。

第二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產業發展規劃,調整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優先發展綠色產品和有機產品,建設相應的基地,逐步實現規模化、品牌化、標準化生產。對于發展生態農業的,應當給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內發展下列產業: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二)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

(三)不符合赤水河流域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的。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煤礦、砂石廠(場)、取土場、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除外。

在赤水河流域沿岸鋪設石油天然氣、化工液體管道應當符合河湖岸線保護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流域保護的需要,限期淘汰本行政區域內落后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產能。

禁止采用被國家列入限制類、淘汰類的工藝、技術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 ?在赤水河流域內推廣節水、節能型工藝,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

鼓勵企業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開展廢物處理與資源綜合利用。


第三章 ?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

第二十五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污水、垃圾的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等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工作計劃并納入流域保護目標責任制。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運營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環境保護項目。

第二十六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鄉鎮、村寨、居民集中區,應當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水配套管網,實現達標排放。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加強赤水河干流、支流沿岸村寨污水管網連接、農村廁所改造等人居環境工程建設。

第二十七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建設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并與相鄰縣共建共享。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扶持和指導赤水河干流、支流沿岸鄉鎮、村寨、居民集中區按照相關標準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集中轉運、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二十八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流域內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產業的生產經營者發展循環經濟,開展資源綜合利用。

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和農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廢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赤水河流域內禁止網箱養殖。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二十九條 ?赤水河流域禁止使用除草劑和其他劇毒、高毒、禁用的農藥。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流域內農業生產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殘留農藥以及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實施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指導農民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減少化肥農藥施用,推廣有機肥使用,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內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依法劃定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本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由赤水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搬遷或者關閉,并依法給予補償。

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其他分散養殖畜禽的,養殖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流域生態功能區劃采取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造林、種竹種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強水源涵養能力。

在赤水河流域從事農作物、經濟作物種植和植樹造林、荒坡地開墾等農業生產活動,應當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內的國家一級公益林地,不得隨意變更公益林地用途。因國家和本省重點工程項目,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民生項目建設確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國家二級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功能區水質不達標的河段進行治理和生態修復。鼓勵采用適宜的生態修復技術,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體自凈能力。

勘探、采礦、開采地下水和興建地下工程,必須采取防護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四條 ?赤水河流域重點水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確定赤水河河段的重點水污染物控制總量,應當符合該河段的水質控制目標要求。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得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設置排污口、采樣口、標識標牌及視頻監控系統等,加強排污口規范化建設。排污口設置后不得隨意變動。不符合排污口設置技術規范、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三十七條 ?赤水河流域逐步實行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

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依法核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由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八條 ?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服務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污水、垃圾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戶儲存,用于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污水、垃圾處理設施處理污水、垃圾的運行情況進行監測,監測合格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定期核撥污水、垃圾處理費。

單位、個人繳納的污水、垃圾處理費不能維持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九條 ?在赤水河流域內實施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區域用水總量和消耗強度控制指標,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停運,因緊急事故停運的,排污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采取應急措施。

本條例施行前在流域內已建成的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對生態破壞嚴重的設施,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四十條 ?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包裝物;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物;

(四)在流域沿河灘地和岸坡傾倒、堆放、存貯、填埋垃圾等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隨地丟棄農藥包裝物、廢物;

(六)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

(七)侵占河道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八)在赤水河航運船舶和碼頭裝卸、儲存、運輸危化、劇毒物品;

(九)向水體排放、傾倒船舶垃圾、殘油、廢油和生活污水;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單位和個人設置的廢物儲存、處理設施或者場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廢物產生的污水滲漏、溢流和廢物散落等對水環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一條 ?赤水河干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的工業企業禁止新建燃煤鍋爐,已建燃煤鍋爐應當逐步淘汰,推廣使用燃氣等清潔能源。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煤改氣、煤改電和新能源利用。

第四十二條 ?流域內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排放的廢水、產生的礦渣等,應當限期進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承擔。

流域內的廢棄礦山生態環境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第四十三條 ?赤水河流域沿岸碼頭禁止堆放、儲存、轉運煤炭。

第四十四條 ?赤水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故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四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赤水河流域斷面水質監測,監測結果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赤水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量和生態流量監測,水量監測結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四十六條 ?赤水河流域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應當遵循保護優先、適度開發的原則,充分考慮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四十七條 ?赤水河流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符合赤水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工藝,降低資源和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廢物數量,污染物不得直接向外排放。

第四十八條 ?赤水河流域水資源開發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遵循節水優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則,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全面實施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

第四十九條 ?赤水河流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生態流量管控目標的要求,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并統籌農業、工業以及航運等需要。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進行水電開發、攔河筑壩等影響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設活動。對赤水河流域已建小水電工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五十條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開礦活動。

第五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流域水生植物、魚類和其他水生動物保護,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漁業資源進行調查、監測、評估,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禁止在赤水河流域進行一切捕撈行為。

戶外垂釣禁止使用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等對水生生物資源破壞較大的釣具釣法,不得使用各類探魚設備和視頻裝置。

禁止采購、銷售和加工赤水河流域捕撈漁獲物。

第五十二條 ?在赤水河流域內進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路橋等水工建設,對環境和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同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漁業資源的損害;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賠償。

第五十三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資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流域內森林資源、草地資源、濕地資源、野生動植物、自然地貌、地質遺跡的管理和保護。

第五十四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適度開發、合理布局、完善設施、提高檔次的原則,進行必要的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合理開發生態旅游、文化旅游、紅色旅游、工業旅游、鄉村旅游等旅游產品,促進旅游業發展。

第五十五條 ?赤水河流域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鼓勵投資開發赤水河流域旅游業;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文化保護與傳承

第五十六條 ?赤水河流域文化實行重點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流域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積極采取措施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合理開發利用文化遺產。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流域內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登記,加強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搶救、保護,及時查處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保障文化遺產安全。

城鄉建設、旅游發展中涉及文化遺產的,應當依法加強保護和管理,不得對文化遺產造成損害。

第五十七條 ??赤水河流域內的物質文化遺產,符合文物保護單位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依法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并按程序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備案,依法予以保護。

赤水河流域內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而具有人文歷史價值的傳統民居、古鎮、古城墻、古道、古埠頭、古墓葬、宗祠、摩崖石刻等物質文化遺產,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關檔案,對其名稱、類別、位置、規模等事項予以登記,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

第五十八條 ?依法對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實施原址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擅自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風貌。

禁止因商業開發拆除、遷移不可移動文化遺產或者改變其風貌。

第五十九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對民風民俗、民間藝術、傳統技藝、民族文化、航運文化、鹽運文化、長征文化、酒文化、竹文化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保護和利用工作,傳承流域特有文化。

第六十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文化遺產的特征和保護需要,明確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傳承人。

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傳承人應當制定文化遺產保護方案和措施,積極履行保護和管理義務,依法保護、管理和利用文化遺產。

文化遺產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損壞的,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傳承人應當積極采取保護、修繕措施,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保護列為文化遺產保護重要內容,開展紅色文化教育,傳承紅色文化,推進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弘揚長征精神,加強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

第六十二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文化遺產特色和優勢,制定文化旅游開發方案和實施計劃,積極發展文化旅游業。

鼓勵、支持旅游經營者將文化資源與鄉村振興、旅游發展相結合,依托流域文化遺產資源,開發旅游產品,創建旅游品牌,發展文化旅游、紅色旅游等特色旅游項目,促進文化資源合理利用。

第六十三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價值研究和宣傳推介,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教育,增強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科學研究,提高文化遺產保護水平。

第六章 ?跨區域聯合保護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與鄰省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赤水河流域聯席會議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赤水河流域保護重大事項,共同協商解決赤水河流域保護重大問題,并明確具體部門承擔聯席會議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畢節市、遵義市及其有關縣級人民政府與鄰省同級人民政府建立溝通協商工作機制,共同研究、協商處理赤水河流域保護有關事項。

赤水河流域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就赤水河流域保護有關事項協商不一致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與鄰省同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六十五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空間規劃和水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文化保護等規劃,嚴格落實國家有關規劃和管控要求,加強與鄰省同級人民政府的溝通和協商,做好相關規劃目標的協調統一和規劃措施的相互銜接。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與鄰省人民政府完善赤水河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長效機制,確定補償標準、擴大補償資金規模,加大對赤水河源頭和上游水源涵養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補償力度。具體補償協議由省人民政府與鄰省人民政府協商制定。

鼓勵建立赤水河流域范圍內的市場化生態補償機制,推動赤水河流域受益主體參與流域生態環境保護。

第六十七條 ?本省與鄰省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聯合預防預警機制,發現重大隱患和問題的,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并采取措施及時協調處理。

本省與鄰省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和應急處置聯動機制,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協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之后的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工作。

第六十八條 本省與鄰省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水文、氣象、航運、自然災害等監測網絡體系和信息共享系統,加強水質、水量等監測站點的統籌布局和聯合監測,提高監測能力,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十九條 本省與鄰省協同加大對赤水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的防治和監管力度,嚴格落實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統籌推進城鄉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收集和處理能力;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強對取水、排污、捕撈、采礦、采砂取土、傾倒垃圾、占用河道和岸線等行為的監管,統一防治措施,加大執法力度。

第七十條 赤水河流域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由有關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跨行政區域聯席會議協調處理。

第七十一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與鄰省同級人民政府協同推進生態農業、紅色旅游、康養服務等產業發展。

第七十二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鄰省同級人民政府協同加強赤水河流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流域內城鄉生活垃圾、污水處理合作機制和固體廢物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

第七十三條 ?本省與鄰省共同加強赤水河流域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污染、生態系統損害等行政執法聯動響應與協作,統一執法程序、處罰標準和裁量基準,定期開展聯合執法。

本省與鄰省共同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司法工作協作機制,推進跨行政區域一體化司法協作和多元聯動,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完善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支持和推動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共同預防和懲治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十四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鄰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監督協作機制,協同開展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加強對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情況的監督。

鼓勵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對赤水河流域的保護進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

第七十六條 ?赤水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未完成赤水河流域保護目標的,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赤水河流域保護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七條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或者批準、引進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禁止的項目的,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批準、引進的項目,依法予以關閉。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工業信息或者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區域內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變更生態公益林用途的,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處以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3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采取防護措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使用者為單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對生產含磷洗滌劑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銷售含磷洗滌劑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相關設施,恢復原狀,處以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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